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7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刑法上關於責任能力之判定,下列何者錯誤?
A原則上以行為人之年齡或精神狀態為標準
B滿 80 歲人之行為不罰正確答案
C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喪失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仍應予處罰
D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B正確答案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非不罰,為本題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刑法第18條第3項,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並非不罰。只有未滿14歲之行為才是『不罰』。此為年齡層級的經典陷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非不罰,為本題陷阱。
刑法責任能力:未滿14歲才『不罰』;14-18歲、滿80歲、瘖啞人都是『得減輕其刑』。
逐選項分析
A✕
責任能力判定確實以『年齡』(刑法第18條)與『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為兩大標準,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依刑法第18條第3項,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並非不罰。只有未滿14歲之行為才是『不罰』。此為年齡層級的經典陷阱。
C✕
此即『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明定,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者,不適用減免規定,仍應處罰。
D✕
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敘述正確。
刑法責任能力一覽表
| 對象 | 法律效果 | 條文 |
|---|
| 未滿14歲 | 不罰(無責任能力) | §18 I |
| 14歲以上未滿18歲 | 得減輕其刑 | §18 II |
| 滿80歲人 | 得減輕其刑 | §18 III |
| 心神喪失(不能辨識) | 不罰 | §19 I |
| 精神耗弱(辨識顯著降低) | 得減輕其刑 | §19 II |
| 原因自由行為 | 不得減免,仍處罰 | §19 III |
| 瘖啞人 | 得減輕其刑 | §20 |
考生常誤以為『滿80歲』與『未滿14歲』同樣是『不罰』,但刑法僅對年幼者完全免責,對高齡者只給『得減輕其刑』的優惠。年齡兩端效果不對稱是此題關鍵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