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7 年第 26 題單選題
甲持支票向乙周轉,到期後未能依約還款,擔心乙將支票提示會影響自己的信用,遂向警方報案該支票遺失,並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關於甲的報警行為,成立下列何種犯罪?
B正確答案
明知無遺失卻謊報支票遺失,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虞,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明知支票未遺失卻謊報遺失、申請掛失止付,使司法機關對不特定之拾得者或持票人發動偵查,屬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實務上最常見此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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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明知無遺失卻謊報支票遺失,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虞,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看到「謊報案件給警察」直覺想誣告罪;向法院作證說謊才是偽證罪。
逐選項分析
A✕
偽證罪須在法院或檢察官前,以證人、鑑定人、通譯身分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甲只是向警察報案,非於審判或偵查中具結作證,不構成偽證。
B✓ 正確
甲明知支票未遺失卻謊報遺失、申請掛失止付,使司法機關對不特定之拾得者或持票人發動偵查,屬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實務上最常見此類情形。
C✕ 陷阱
妨害公務罪須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甲僅謊報遺失,未對警察施強暴脅迫,不成立本罪。別被「妨害警察辦案」的直覺誤導。
D✕
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甲向警察報案並非為取得財物,而是為避免乙提示支票,缺乏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與不法所有意圖。
誣告罪家族比較
| 罪名 | 條文 | 對象 | 特徵 |
|---|
| 誣告罪 | 刑法§169 | 指定特定人 | 申告他人犯罪 |
| 未指定犯人誣告 | 刑法§171 | 不特定人 | 謊報犯罪或遺失物 |
| 偽證罪 | 刑法§168 | 法院/檢察官 | 證人具結後虛偽陳述 |
| 妨害公務 | 刑法§135 | 執行公務員 | 強暴脅迫 |
考生常誤選「偽證罪」,以為說謊=偽證。但偽證罪限定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說謊才成立。向警察報案說謊應歸類為誣告罪體系,這是刑法分則高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