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7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符合刑法第 62 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A甲犯罪後,主動打電話至警局說明自己犯罪事實,但隱匿行蹤
B甲犯罪後,撥打 119 請求派員救護被害人,嗣向醫院值班人員說明自己的犯罪事實與身分
C甲駕車過失撞傷行人,經路人向勤務指揮中心報案,員警到場後,發現甲留在現場且自己承認為肇事者,嗣後並接受裁判正確答案
D甲持有制式手槍之事實已為員警依合法通訊監察得知,於員警持檢察官拘票到場執行拘提時,甲即主動坦承持有制式手槍事實,並報繳制式手槍一支
C正確答案
自首須在「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C 選項完全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C
路人僅報案「有車禍」,警方尚未發覺肇事者為誰,甲留在現場主動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符合未發覺、自行申告、接受裁判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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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首須在「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C 選項完全符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主動向警方說明犯罪事實,但隱匿行蹤即表示不願接受裁判,欠缺「接受裁判」要件,不構成自首。
B✕ 陷阱
醫院值班人員並非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警察、檢察官),向其陳述不符自首之「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件。
C✓ 正確
路人僅報案「有車禍」,警方尚未發覺肇事者為誰,甲留在現場主動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符合未發覺、自行申告、接受裁判三要件。
D✕ 陷阱
員警已透過合法通訊監察得知甲持槍事實,犯罪已被「發覺」,縱然甲到場後坦承並繳槍,也僅屬自白,不構成自首。
刑法自首三要件
| 要件 | 內容 | 常見陷阱 | 本題對應 |
|---|
| 未被發覺 | 犯罪或犯人尚未被有偵查權者知悉 | 通訊監察、目擊指認後已被發覺 | D 已被發覺 |
| 自行申告 | 向有偵查權之公務員陳述犯罪事實 | 對象須為警、檢,非醫院人員 | B 對象錯誤 |
| 接受裁判 | 願意接受後續偵查審判 | 逃匿、隱匿行蹤即不符 | A 隱匿行蹤 |
自首考題最愛在三要件中動手腳:A 拿掉「接受裁判」、B 換掉「申告對象」、D 讓犯罪「已被發覺」。只要任一要件不符就不是自首,而是單純自白,考生須逐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