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7 年第 8 題單選題
甲出賣 A 車予乙,惟買賣契約成立前,A 車已滅失。依民法規定,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D正確答案
契約成立前標的物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契約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246 I)。A車契約前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故無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契約成立前標的物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契約無效。
看到「契約成立前標的物已滅失」→ 自始客觀不能 → 無效(民§246)
逐選項分析
A✕
標的物在契約成立前已不存在,給付自始不能,契約無法有效成立,非有效。
B✕ 陷阱
效力未定是指效力懸而未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本題是給付不能,不是效力未定。
C✕ 陷阱
得撤銷用於意思表示瑕疵(錯誤、詐欺、脅迫),本題甲乙意思表示無瑕疵,不符撤銷要件。
D✓ 正確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246 I)。A車契約前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故無效。
給付不能類型對照
| 類型 | 發生時點 | 效果 | 法條 |
|---|
| 自始客觀不能 | 契約成立前已不能 | 契約無效 | 民§246 |
| 自始主觀不能 | 成立前僅該當事人不能 | 契約有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通說 |
| 嗣後不能(可歸責) | 成立後因可歸責事由不能 | 損害賠償 | 民§226 |
| 嗣後不能(不可歸責) | 成立後不可歸責不能 | 債務消滅 | 民§225 |
契約成立前標的物就不存在,屬於自始客觀不能,民法246條直接無效。考生常把「無效」跟「得撤銷」搞混:給付不能是契約內容根本做不到,法律直接宣告無效;意思表示有瑕疵(如被詐欺、錯誤)才是得撤銷,當事人可以選擇要不要撤銷。記住判斷準則:先看標的物能不能給付,不能給付就無效;能給付但意思表示有問題,才進到撤銷。效力未定則是代理權或處分權有問題,等權利人承認,跟給付能力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