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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71單選題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從物並非主物之成分
B從物須常助主物之效用
C從物須持續附著於主物正確答案
D從物須與主物同屬於一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從物四要件:非主物成分、常助主物效用、同屬一人、交易上非視為主物之一部分;不要求持續附著。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要選。民法第 68 條並未要求從物「持續附著」於主物,只要常助效用、同屬一人即可。例如備胎、鑰匙都可分離存放,仍為汽車、門鎖之從物。若真「持續附著不可分」,反而變成成分而非從物。

考點:從物非成分考點:常助效用考點:不須附著考點:同屬一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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