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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有關共有人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將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丁正確答案
B甲不需得乙、丙之同意,可自由讓與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予庚
C共有土地為辛無權占有時,甲不需得乙、丙同意,可單獨對辛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D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自行決定共有土地之管理方法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屬「設定負擔」,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不包含設定抵押權。

逐選項解析

A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將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丁共有物設定負擔✓ 正確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設定抵押權屬於設定負擔,且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並不包含設定抵押權,故甲、乙不能僅憑多數決設定抵押權,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B甲不需得乙、丙之同意,可自由讓與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予庚應有部分處分✕ 錯誤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單純讓與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需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敘述正確。
C共有土地為辛無權占有時,甲不需得乙、丙同意,可單獨對辛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錯誤
D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自行決定共有土地之管理方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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