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與乙簽訂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其房屋出租之相關事務。關於該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受任人甲有沒有收取報酬,甲為乙處理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B委任人乙得不經受任人甲之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委任人乙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甲則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D甲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乙為一切行為,但若要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須有乙特別之授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委任契約:有償受任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概括委任下不動產出租逾2年須特別授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2年者』『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等行為,須有特別授權。題目房屋出租逾2年正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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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委任契約:有償受任人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概括委任下不動產出租逾2年須特別授權。
記住『委任雙方皆可隨時終止』『概括委任遇不動產處分或長期出租須特別授權』兩大口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受任人注意義務依『有無報酬』而異:有償者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償者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選項說「不論有無報酬」皆為善管義務,過於絕對。
B✕
委任關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為基礎,具一身專屬性。民法第543條規定,委任人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選項將主客顛倒。
C✕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人與受任人皆享有隨時終止權,並非僅委任人可終止。
D✓ 正確
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2年者』『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等行為,須有特別授權。題目房屋出租逾2年正屬之。
委任契約核心規定速查
| 議題 | 規定 | 法條 | 考點 |
|---|
| 注意義務 | 有償→善管;無償→與自己事務同一 | 民法§535 | 看報酬區分 |
| 請求權讓與 | 須經受任人同意 | 民法§543 | 信賴專屬 |
| 終止權 | 雙方均得隨時終止 | 民法§549 | 雙向自由 |
| 概括委任 | 不動產出租逾2年須特別授權 | 民法§534 | 本題答案 |
A 選項最容易誤選,因一般人直覺「受任人就該盡心盡力」。但民法刻意區分有償/無償:無償幫忙者責任較輕,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看到「不論有無報酬」這種絕對用語要特別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