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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4單選題

甲新大樓之建造由乙營造廠承包,於施工時,因乙僱用之臨時工丙之疏忽致使路人丁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可向丙依據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B丁可主張僱用人責任,請求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丁可主張僱用人責任,請求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如果甲於定作或指示時有過失,丁亦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僱用人責任屬於乙(承包商)而非甲(定作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是定作人(業主),乙是承攬人,兩者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甲對乙、丙均無選任監督權,不成立僱用人責任,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一般侵權行為考點:僱用人責任考點:承攬vs僱傭考點:定作人責任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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