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擅自將乙所有之木頭雕刻成藝術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藝術品與木頭價值相當,則乙取得藝術品所有權
B若藝術品所增之價值顯逾木頭之價值者,則藝術品所有權屬於甲
C甲與乙共有藝術品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D因此加工行為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C正確答案
加工物所有權歸屬依民法第814條: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加工價值顯逾材料時例外歸加工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加工的法律效果是『單獨所有』,不是共有。民法第814條設計為二擇一歸屬(材料人或加工人),根本沒有共有的選項,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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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加工物所有權歸屬依民法第814條: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加工價值顯逾材料時例外歸加工人。
記口訣:『加工原則歸材料,增值顯逾歸加工』,沒有共有這個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814條本文: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價值相當時,藝術品歸乙(木頭所有人)正確。
B✕
民法第814條但書: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藝術價值遠高於木頭時,歸甲(加工人)正確。
C✓ 正確
錯誤!加工的法律效果是『單獨所有』,不是共有。民法第814條設計為二擇一歸屬(材料人或加工人),根本沒有共有的選項,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D✕
民法第816條:因添附而喪失權利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例如乙喪失木頭所有權,可向甲請求償還。正確。
添附三兄弟:歸屬規則一覽
| 類型 | 條文 | 原則歸屬 | 例外 |
|---|
| 附合(動產) | §812 | 主物所有人 | 無主從則按比例共有 |
| 混合 | §813 | 主物所有人 | 無主從則按比例共有 |
| 加工 | §814 | 材料所有人 | 增值顯逾 → 加工人 |
考生易將『加工』與『附合/混合』混淆。附合無主從時會產生共有關係,但加工的法律效果只有『單獨歸屬』,不會共有!C 選項就是利用這個混淆點設計陷阱,把附合的共有規則硬套到加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