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5 題單選題
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賣人須擔保鄰地所有人就所出售之土地,對買受人不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B出賣人不知所出售之物有瑕疵,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
C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仍負瑕疵擔保之責
D買賣標的物有物之瑕疵時,需經出賣人同意,買受人才能主張減少價金
B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擔保為無過失責任;買受人明知瑕疵則出賣人免責;主張減少價金屬法定權利,無須出賣人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無過失責任」,出賣人縱使不知標的物有瑕疵,只要危險移轉時存在瑕疵,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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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物之瑕疵擔保為無過失責任;買受人明知瑕疵則出賣人免責;主張減少價金屬法定權利,無須出賣人同意。
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出賣人不知情也要負責!買受人「明知」有瑕疵則免責;主張減價是法定權利,不需對方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袋地通行權屬法定相鄰關係,為土地本身之法律狀態,非第三人主張之不當權利,不屬權利瑕疵擔保範圍。
B✓ 正確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無過失責任」,出賣人縱使不知標的物有瑕疵,只要危險移轉時存在瑕疵,仍應負責。
C✕
依民法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若明知有權利或物之瑕疵,出賣人即不負擔保之責,以符誠信原則。
D✕
買受人主張減少價金為法定權利,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須得出賣人同意或與其達成合意。
瑕疵擔保責任免責事由對照
| 瑕疵類型 | 買受人明知 | 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
|---|
| 物之瑕疵 | 出賣人免責 | 出賣人免責(除非保證無瑕疵) | 出賣人仍負責 |
| 權利瑕疵 | 出賣人免責(除另有約定) | 無特別規定(回歸物之瑕疵法理) | 出賣人仍負責 |
考生常誤以為「瑕疵擔保」如同債務不履行,需要出賣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負責。實際上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且法定相鄰關係(如袋地通行權)是土地固有狀態,不屬於出賣人應擔保排除的權利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