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關於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普通抵押權者,係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B抵押權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D自抵押建築物拆取之「交趾陶」,因其為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普通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且從屬於債權不得分離讓與;抵押物成分非通常用法分離仍為效力所及。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民法第862條之1,抵押物之成分非依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動產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交趾陶被拆取屬非通常用法分離,避免抵押物價值遭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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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且從屬於債權不得分離讓與;抵押物成分非通常用法分離仍為效力所及。
記住抵押權三大特性:不移轉占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即可秒殺 A、B、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移轉占有」。普通抵押權最大特色就是「不移轉占有」,債務人仍可使用該不動產。移轉占有的是「質權」,兩者別搞混。
B✕
違反抵押權「從屬性」。民法第870條明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因為抵押權是擔保債權的附屬權利。
C✕
錯誤。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追及效力)。
D✓ 正確
正確。依民法第862條之1,抵押物之成分非依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動產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交趾陶被拆取屬非通常用法分離,避免抵押物價值遭掏空。
普通抵押權四大特性
| 特性 | 意義 | 法條 | 對應選項 |
|---|
| 不移轉占有 | 設定人仍占有使用 | 民法§860 | 破解 A |
| 從屬性 | 不得與債權分離讓與 | 民法§870 | 破解 B |
| 追及效力 | 設定後仍可讓與他人 | 民法§867 | 破解 C |
| 效力及於成分 | 非通常用法分離仍及之 | 民法§862-1 | 支持 D |
A 選項把抵押權定義偷偷加入「移轉占有」,這是質權的特徵。考選部最愛把抵押權 vs 質權的占有要件對調來考,看到「移轉占有 + 不動產」立刻警鈴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