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物遭不法侵奪,各共有人均得對其請求向自己返還共有物正確答案
D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C正確答案
共有物被侵奪時,各共有人僅能請求「向共有人全體」返還,不得請求返還給自己個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民法第821條但書,各共有人雖得對第三人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但此項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不得請求返還給自己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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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有物被侵奪時,各共有人僅能請求「向共有人全體」返還,不得請求返還給自己個人。
看到「向自己返還」幾乎就是陷阱!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必須回到全體共有人手中。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應有部分(持分)是共有人對共有物抽象的比例權利,屬於各共有人獨立的財產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B✕
正確敘述。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本身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須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注意要區分「應有部分」vs「共有物」,前者自由、後者全體同意。
C✓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民法第821條但書,各共有人雖得對第三人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但此項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不得請求返還給自己一人。
D✕
正確敘述。依民法第818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即使持分僅1/3,仍可使用整個共有物,而非物理上的1/3。
分別共有三大核心條文
| 條文 | 主題 | 規則 | 關鍵字 |
|---|
| §818 | 使用收益 | 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使用收益 | 全部 |
| §819 I | 應有部分處分 | 各共有人自由處分 | 自由 |
| §819 II | 共有物處分 | 須全體同意 | 全體同意 |
| §821 | 對第三人請求 | 返還請求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 全體利益 |
C 選項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偷換成「向自己返還」。民法§821但書明文:請求回復共有物,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這是考選部超愛埋的陷阱,看到「自己」就要警鈴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