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6 題單選題
就讀大學一年級的18歲之甲修習民法,發現自己對法律毫無興趣,遂在期末考完後,在未徵得其父母之同意下,逕將其所有之民法書籍(價值2萬元)丟到教室外的資源回收箱,問此行為之性質及效力為何?
A甲將書籍贈與法律學院,是債權行為、單獨行為,效果無效
B甲將書籍贈與法律學院,是債權行為、契約行為,效力未定
C甲之拋棄書籍所有權之行為,是單獨行為、物權行為,效果無效正確答案
D甲之拋棄書籍所有權之行為,是契約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正確答案
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拋棄所有權之單獨物權行為,依民法規定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拋棄所有權係單獨行為(僅一方意思表示)兼物權行為(直接使所有權消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同意所為之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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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拋棄所有權之單獨物權行為,依民法規定無效。
丟資源回收箱=拋棄(非贈與),拋棄是單獨行為+物權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未得同意→無效(非效力未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丟到資源回收箱是「拋棄所有權」,非對法律學院為贈與,且贈與屬契約行為而非單獨行為,性質定性錯誤。
B✕
本題並非贈與契約;且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才會效力未定,定性與效力皆錯。
C✓ 正確
拋棄所有權係單獨行為(僅一方意思表示)兼物權行為(直接使所有權消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同意所為之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無效。
D✕ 陷阱
拋棄為單獨行為非契約行為,且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單獨行為未得同意係「無效」而非「效力未定」,兩處皆錯。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
| 行為類型 | 未得同意效力 | 法條 | 本題對應 |
|---|
| 單獨行為 | 無效 | 民法第78條 | 拋棄所有權✓ |
| 契約行為 | 效力未定 | 民法第79條 | — |
| 純獲法律上利益 | 有效 | 民法第77條但書 | — |
| 日常生活所必需 | 有效 | 民法第77條但書 | — |
本題雙重陷阱:(1)「丟到資源回收箱」誤導為贈與,實為拋棄;(2)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效力為無效,「契約行為」才是效力未定,考生常將兩者效力張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