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一經提起,於訴願決定確定前,原行政處分應暫時停止執行
B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之
C訴願管轄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
D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訴願提起期限為30日,管轄機關原則為直接上級機關,且提起訴願不停止原處分執行;對非行政處分提訴願應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提起期限為30日,管轄機關原則為直接上級機關,且提起訴願不停止原處分執行;對非行政處分提訴願應不受理。
記住訴願三口訣:「不停止執行」、「30日內提起」、「找直接上級機關」,秒殺A、B、C選項,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此即行政救濟的「不停止執行原則」。
B✕ 陷阱
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選項稱二個月是混淆了撤銷訴訟的提起期限。
C✕
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管轄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而非原處分機關本身(原處分機關僅負責先行重新審查)。
D✓ 正確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法四大核心考點對照
| 考點項目 | 原則規定 | 易混淆點 | 法源依據 |
|---|
| 執行效力 | 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常誤以為提起就自動停止 | 訴願法第93條 |
| 提起期限 | 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 | 常與行政訴訟的 2 個月混淆 | 訴願法第14條 |
| 管轄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 常誤以為是原處分機關 | 訴願法第4條 |
| 程序審查 | 對非行政處分提訴願應不受理 | 訴願標的必須是「行政處分」 | 訴願法第77條 |
訴願法的核心在於「救濟權保障」與「行政效率」的平衡。30日期限是為了讓行政關係盡快確定,考選部常拿它跟行政訴訟的2個月期限混淆;管轄機關採「直接上級」是為了監督層級清楚,別跟「隔級上訴」搞混;不停止執行原則反映「公益優先」思維,除非原處分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否則訴願期間處分照常生效。最容易錯的是誤以為「提起訴願就能暫停執行」,但法律預設是行政處分先推定合法。判斷重點:看清楚問的是「原則」還是「例外」,以及受理與否取決於「是否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