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欲買賣A貓,甲乙雙方就A貓成立買賣契約,甲之店員誤為給付B貓(價值5萬元)於乙,乙不知其事,將B貓轉贈於丙,並移轉其所有權。甲、乙、丙間之關係何者正確?
A乙對於B貓為不當得利,應返還B貓於甲
B乙對於B貓為不當得利,但乙為善意,故得主張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之責任正確答案
C丙受讓B貓是因乙丙間有贈與契約之故,故丙無不當得利可言,甲對丙無任何請求權
D乙將B貓贈與丙之行為,侵害了甲對乙之B貓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侵權行為,甲得對乙和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乙基於買賣A貓的契約卻受領B貓,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但乙不知情(善意),且將B貓贈與丙(無償讓與),未取得對價,利益已不存在,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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