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8 題單選題
甲與乙欲買賣A貓,甲乙雙方就A貓成立買賣契約,甲之店員誤為給付B貓(價值5萬元)於乙,乙不知其事,將B貓轉贈於丙,並移轉其所有權。甲、乙、丙間之關係何者正確?
A乙對於B貓為不當得利,應返還B貓於甲
B乙對於B貓為不當得利,但乙為善意,故得主張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之責任正確答案
C丙受讓B貓是因乙丙間有贈與契約之故,故丙無不當得利可言,甲對丙無任何請求權
D乙將B貓贈與丙之行為,侵害了甲對乙之B貓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侵權行為,甲得對乙和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正確答案
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受領物無償讓與第三人時,因未取得對價致利益不存在而免責,此時應由無償取得的第三人對原權利人負返還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基於買賣A貓的契約卻受領B貓,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但乙不知情(善意),且將B貓贈與丙(無償讓與),未取得對價,利益已不存在,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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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受領物無償讓與第三人時,因未取得對價致利益不存在而免責,此時應由無償取得的第三人對原權利人負返還責任。
看到「誤給付(不當得利)」、「不知情(善意)」、「轉贈(無償)」,秒選善意受領人利益不存在免責(民法182),並聯想由無償受讓人負責(民法183)。
逐選項分析
A✕
乙受領B貓雖無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但因乙為善意(不知情),且將B貓無償贈與丙,未取得任何對價,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責任。
B✓ 正確
乙基於買賣A貓的契約卻受領B貓,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但乙不知情(善意),且將B貓贈與丙(無償讓與),未取得對價,利益已不存在,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負返還責任。
C✕ 陷阱
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乙)將受領物無償讓與第三人(丙),導致受領人免負返還義務時,第三人(丙)於受領人免責限度內,須對原權利人(甲)負返還責任。故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D✕
侵權行為的成立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乙為善意,不知店員誤給付B貓,其將B貓贈與丙的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甲不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與責任
| 受領人狀態 | 處分方式 | 利益狀態 | 返還責任歸屬 |
|---|
| 善意 (不知無法律上原因) | 無償讓與 (如贈與) | 利益已不存在 | 受領人免責,由第三人負返還責任 (民法183) |
| 善意 (不知無法律上原因) | 有償讓與 (如買賣) | 利益仍存在 (變形為價金) | 受領人須返還所取得之價金 |
| 惡意 (明知無法律上原因) | 任何處分 | 不論是否存在 | 受領人須返還受領時之利益附加利息,如有損害須賠償 |
考生常以為只要構成「不當得利」就絕對要返還原物。忽略了民法對「善意受領人」的保護:當善意受領人將物品「無償」讓與他人時,因為沒有拿到錢,法律認定其「利益已不存在」而免責,此時法理會轉向要求無償取得的第三人吐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