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09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經某消息靈通人士獲知A地附近將有捷運設站,因此向乙購買A地,約定於4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甲於簽約2個月後,發現消息有誤,最近之捷運站距離A地有5公里遠。試問甲乙之買賣效力為何?
A甲被詐欺,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甲之意思表示發生傳達錯誤,故得撤銷
C甲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乙不知此情形,故甲之意思表示仍為有效,不得撤銷
D甲誤認了A地之性質,屬動機錯誤,若甲有過失不得撤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甲對A地未來增值的期待屬『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且若有過失更不得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對A地『將有捷運設站』的期待屬於交易動機,非意思表示內容本身的錯誤。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縱使可例外撤銷,依民法第88條,若表意人有過失亦不得撤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對A地未來增值的期待屬『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且若有過失更不得撤銷。
看到『消息來源錯誤』『期待落空』→ 動機錯誤,原則不得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詐欺須有人故意施用詐術使甲陷於錯誤。本題甲是聽『消息靈通人士』的傳言,乙並未施詐,故不構成民法第92條詐欺撤銷。
B✕
傳達錯誤指意思表示經傳達人或機關傳達時發生錯誤(如電報誤植)。本題甲自己親自簽約,無傳達人介入,不屬傳達錯誤。
C✕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指表意人內心不欲其表示發生效力。甲是真心想買A地,只是動機錯誤,不是心中保留。
D✓ 正確
甲對A地『將有捷運設站』的期待屬於交易動機,非意思表示內容本身的錯誤。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縱使可例外撤銷,依民法第88條,若表意人有過失亦不得撤銷。
意思表示錯誤類型比較
| 類型 | 內容 | 可否撤銷 | 法條 |
|---|
| 內容錯誤 | 對標的物/當事人本身認知錯 | 可撤銷(無過失) | 民法§88Ⅰ |
| 表示錯誤 | 說錯、寫錯 | 可撤銷(無過失) | 民法§88Ⅰ |
| 傳達錯誤 | 傳達人傳錯 | 可撤銷 | 民法§89 |
| 動機錯誤 | 買進的理由錯(如期待增值) | 原則不可撤銷 | 民法§88Ⅱ反面 |
| 性質錯誤 |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內容錯誤 | 可撤銷(無過失) | 民法§88Ⅱ |
考生常誤以為『被消息誤導』就是被詐欺或重大錯誤。關鍵在於:動機錯誤(期待落空)原則上不得撤銷,因為動機在腦中未表達於契約,若允許撤銷將嚴重破壞交易安全。且題目點出『有過失』更強化不得撤銷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