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認損其權益者,得提起復審正確答案
B復審應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若對其所為復審決定不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C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作成之再審議決定不服,得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D再審議於原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
答案與詳解
正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即怠為處分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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