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8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不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課稅?
B正確答案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及民法1138條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才併入遺產;岳父非繼承人,免併入。
為什麼答案是 B
岳父是配偶的父親,並非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或繼承人,不在遺贈稅法第15條的併入範圍內,故贈與岳父不須併入遺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及民法1138條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才併入遺產;岳父非繼承人,免併入。
記口訣:配偶+繼承人+繼承人之配偶。岳父是配偶的爸爸,不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跳過!
逐選項分析
A✕
配偶為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者,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遺產課稅。
B✓ 正確
岳父是配偶的父親,並非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或繼承人,不在遺贈稅法第15條的併入範圍內,故贈與岳父不須併入遺產。
C✕ 陷阱
媳婦是兒子(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屬遺贈稅法第15條「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贈與媳婦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
D✕
哥哥為民法第1138條第3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若在繼承順位內,死亡前2年贈與兄弟的財產須併入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贈與須併入遺產的對象(遺贈稅法§15)
| 對象類別 | 是否併入 | 法源 | 備註 |
|---|
| 配偶 | ✅ 併入 | §15①1 | 不論有無離婚 |
| 民法1138條各順序繼承人 | ✅ 併入 | §15①2 | 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 前述繼承人之配偶 | ✅ 併入 | §15①3 | 如媳婦、女婿、嫂嫂 |
| 姻親(岳父母、舅舅等) | ❌ 不併入 | — | 非繼承人也非繼承人配偶 |
最容易錯選C媳婦!很多考生以為「媳婦是外人」就不併入,其實媳婦是兒子的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明文要併入。反之岳父雖是長輩,但對被繼承人而言是姻親長輩,不是繼承人,反而不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