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4 年第 2 題單選題
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取得土地,而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依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最長多久時間內出售﹖
D正確答案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後最長 3 年內須出售。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土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3 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由政府逕為標售。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後最長 3 年內須出售。
記憶口訣:外國人買地「三年大限」—沒照計畫用,就得吐出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三個月太短,法律給外國人留有合理處分期間,非此選項。易與其他行政法處分期間混淆。
B✕ 陷阱
六個月為常見行政處分期間,但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未依用途使用的出售期限規定為 3 年,非 6 個月。
C✕ 陷阱
一年是誘答選項。土地法考量土地處分難度較高,給予較長的 3 年期限,非 1 年。
D✓ 正確
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土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3 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由政府逕為標售。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重要期限
| 項目 | 期限 | 法源 | 備註 |
|---|
| 未依核定期限用途使用→出售 | 3 年 | 土地法§20 III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 |
| 逾期未出售之處理 | 政府逕為標售 | 土地法§20 IV | 保障不動產流通 |
| 須經核准機關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土地法§20 II | 核准後報內政部 |
外國人取得土地後若違反原核定用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先發通知要求改善或出售。法律給的處分期限是「3 年」,因為不動產交易流程複雜、買賣程序冗長,需要較長緩衝時間讓產權順利移轉。考選部最常用「3 個月、6 個月、1 年、3 年」四個期間來混淆,多數考生會憑直覺選 6 個月或 1 年這種「看起來合理」的期間,但土地處分難度遠高於一般行政改善,必須給足夠時間找買家、辦過戶。判斷原則:凡涉及不動產「出售」「移轉」等處分行為,期限通常是 3 年;若只是「申報」「改善」等行政作為,才會是幾個月到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