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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身障土地法大意1045單選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為四分之一,今甲擬將自己之持分出售於乙,則丙可否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正確答案
B得向甲主張優先購買權
C得向甲、乙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
D得向甲、乙、丁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給「他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是為防止應有部分落入「外人」而設。本題買方乙本身就是共有人,無稀釋共有關係之虞,故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考點:共有人內部買賣考點:行使要件不足考點:對象錯誤考點:概念全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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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