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徵用私有土地,徵用期間逾多久時間,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
D正確答案
徵用期間逾3年,土地所有權人可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徵用期間逾3年者,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使臨時變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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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徵用期間逾3年,土地所有權人可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
記口訣「徵用超過三年,變徵收」——臨時變永久的門檻就是3年。
逐選項分析
A✕
一年六個月並非土地徵收條例所定期限,屬誤植選項。
B✕ 陷阱
一年為常見干擾選項,但徵用變徵收的門檻並非1年,考生容易誤記。
C✕ 陷阱
二年亦非法定期限,易與其他法規(如建築法閒置期間)混淆。
D✓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徵用期間逾3年者,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其所有權,使臨時變永久。
徵收 vs 徵用 核心差異
| 項目 | 徵收 | 徵用 | 備註 |
|---|
| 性質 | 取得所有權 | 暫時使用 | 徵用是臨時性 |
| 用途 | 永久公共建設 | 臨時性公共工程 | 如救災、演習 |
| 期限 | 無 | 逾3年得請求徵收 | 本題考點 |
| 補償 | 地價補償 | 使用費補償 | 依市價計算 |
徵用與徵收最大的差別在於「取得權利的範圍」:徵用只是暫時使用土地,徵收則是直接取得所有權。法律設定「3年」作為臨時與永久的分水嶺,當徵用期間超過3年,代表需用土地人實質上已長期占用土地,此時所有權人可主動請求轉為徵收,以一次性取得完整補償。考試常用1年、2年、5年等數字混淆,關鍵判斷準則是:3年以上就已超出「臨時使用」的合理範圍,應改為取得所有權才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