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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4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期限過短考點:易混期限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則上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多久期限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逾期不受理?

A一年內
B五年內
C十年內
D二十年內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未依原定事業使用,原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申請收回。

逐選項解析

A一年內期限過短✕ 錯誤
一年太短,立法者考量公共事業推動期程,不會只給一年就讓原所有權人收回,易造成事業推動困難。
B五年內易混期限✕ 易錯陷阱
五年是常見陷阱,容易與其他行政法期限(如公法請求權時效)混淆,但土地徵收條例明定為20年。
C十年內✕ 易錯陷阱
D二十年內✓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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