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行政學大意106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應先如何處理?
A、B正確答案
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服務法規定應『先行停職』,待免兼後復職。
為什麼答案是 A、B
正解。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者應先行停職,屬暫時停止職務行使,待解除兼職後可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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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服務法規定應『先行停職』,待免兼後復職。
記口訣:兼職違法 → 先『停』不是『撤』,因為停職是暫時性處分,撤職才是終結公務員身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者應先行停職,屬暫時停止職務行使,待解除兼職後可復職。
B✕ 陷阱
撤職是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一,效果是終結公務員身分並一定期間不得再任,屬最嚴厲處分。本題僅違反兼職規定,不至於直接撤職。
C✕
休職是舊公務員懲戒法用語(現已修法為『休職』仍存在但適用情形不同),指一定期間不執行職務但仍保有身分,並非違法兼職的處理方式。
D✕
降職(降級)屬考績或懲戒處分,指降低官等職等,與違法兼任董事的處理無關,服務法未規定違法兼職以降職處理。
公務員身分處分比較
| 類型 | 性質 | 身分 | 適用情形 |
|---|
| 停職 | 暫時性 | 仍保有 | 違法兼職、刑案偵查等 |
| 撤職 | 終結性 | 喪失 | 重大違失懲戒 |
| 休職 | 懲戒 | 暫保有 | 懲戒事由 |
| 降級 | 懲戒/考績 | 保有 | 工作失職 |
考生容易誤選 B 撤職,以為違法兼職很嚴重。但服務法設計的是『先停職 → 給機會解除兼職 → 復職』的階段性處理,撤職屬懲戒法下的最重處分,兩者層級不同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