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7 年第 4 題單選題
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但亦明訂其限制。下列何者非為不得進行資訊交換之情形之一?
A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
B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
C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D與我國無正式邦交國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資訊交換五款限制,本題涉及其中未盡調查、非稅務用途、無法對等;有無邦交不是限制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稅捐稽徵法並未以「有無邦交」作為資訊交換限制。實務上我國與多國以租稅協定、CRS 等方式交換資訊,即使無邦交仍可簽署。故 D 非屬限制事由,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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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資訊交換五款限制,本題涉及其中未盡調查、非稅務用途、無法對等;有無邦交不是限制事由。
用刪去法:A、B、C 都是合理的國際稅務資訊交換限制;D「邦交」是政治考量,稅務合作不看這個。
逐選項分析
A✕
未先盡調查程序所能就貿然請求外國提供資訊,屬「不得進行資訊交換」之情形,是法定限制之一。本題為反向題,A 是限制事由所以不選。
B✕
請求資訊若非為稅務用途(例如挪作他用),違反條約協定目的,當然不得交換。此為明文限制,非本題答案。
C✕ 陷阱
「對等互惠」是國際稅務合作核心原則,我方若無法提供同類資訊,就不能請他國提供,避免單方受益。屬法定限制,非本題答案。
D✓ 正確
稅捐稽徵法並未以「有無邦交」作為資訊交換限制。實務上我國與多國以租稅協定、CRS 等方式交換資訊,即使無邦交仍可簽署。故 D 非屬限制事由,為正解。
稅捐稽徵法 §5-1 資訊交換五款限制
| 限制類型 | 內容 | 立法理由 |
|---|
| 對等限制 | 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 國際合作平等原則 |
| 保密限制 | 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 | 保護資訊安全 |
| 用途限制 | 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 | 防止資訊濫用、保護納稅人 |
| 公益限制 | 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 | 維護國家公共利益 |
| 調查先行 | 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 | 避免外國成為我國稅務調查替代工具 |
本題是反向題「何者『非為』不得進行之情形」=問哪個不是限制事由。考生容易看錯題幹方向。另 D 的「邦交」看似有道理,實則國際稅務合作採租稅協定,不以邦交為前提,屬政治概念與稅務概念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