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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7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分期間隔考點:分期期數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採取下列那一種方式處理?

A申請分 18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3 個月為限
B申請分 20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C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次抵繳
D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遺贈稅 30 萬以上繳現有困難,可申請分 18 期(每期不超過 2 個月)或以境內實物一次抵繳。

逐選項解析

A申請分 18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3 個月為限分期間隔✕ 易錯陷阱
期數對(18 期)但每期間隔錯,法定為「不超過 2 個月」而非 3 個月。常見數字陷阱。
B申請分 20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分期期數✕ 易錯陷阱
每期間隔 2 個月正確,但期數錯,法定最多 18 期而非 20 期。期數記「18」。
C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次抵繳✕ 易錯陷阱
D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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