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7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應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何者正確?
A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B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正確答案
C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D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區別,僅「贈與附有負擔」屬於扣除項目。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故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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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區別,僅「贈與附有負擔」屬於扣除項目。
看到「扣除」兩字,直接找「附有負擔」或「免稅額」;配偶、扶養、捐贈政府皆屬「不計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而非扣除項目。
B✓ 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故本選項正確。
C✕ 陷阱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並非扣除項目。
D✕ 陷阱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並非扣除項目。
贈與稅計算:不計入 vs 扣除
| 分類 | 法條依據 | 常見項目 |
|---|
| 不計入贈與總額 | 遺贈稅法第20條 | 配偶相互贈與、扶養費/教育費/醫藥費、捐贈政府或公益機關、農業用地贈與繼承人等 |
| 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遺贈稅法第21條、第22條 | 贈與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每年免稅額 |
考生常將「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混為一談。雖然兩者最終都能降低應納稅額,但在稅法上的計算順序與申報欄位完全不同。題目特別強調「扣除者」,必須選依第21條規定的附有負擔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