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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836單選題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3日、6日正確答案
B3日、9日
C5日、10日
D5日、14日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考點:連3總6考點:數字陷阱考點:數字錯誤考點:條款張冠李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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