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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6 年第 6 題單選題

有關產檢假及陪產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
C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30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正確答案
D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法規時光機核對:106年考試時,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產檢假與陪產假皆為5日,且陪產假須於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內請畢,故當時僅C選項(寫30日)錯誤。111年修法後,產檢假增至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請假期間維持15日。依現行法,A、B選項之日數錯誤,C選項之日數與期間皆錯誤,故現行法下A、B、C均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正解】無論新舊法,陪產假(現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期間皆為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而非30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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