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6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事業因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D正確答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列出5類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罷工的事業,其中醫院是典型代表。
逐選項解析
A學校✕ 易錯陷阱
學校教師的罷工權另有規範(教師屬禁止罷工對象之一),並非「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得罷工」的類別,考生易混淆。
B電信業者✕ 易錯陷阱
電信業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明列的必要服務條款事業。雖影響大眾通訊,但法條未將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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