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藥師(二)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115 年第 47 題單選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醫院醫師於1月5日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開藥30日,總用藥量90日,病人就診當日於醫院第一次領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次領藥日最早為1月20日
B1月30日可領第二次藥正確答案
C第三次領藥最後期限為2月25日
D2月4日可領第三次藥
B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 B;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調劑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1 月 30 日可領第二次藥。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因第二次最早可於1月25日領取,1月30日已落在合法再次調劑期間內,因此可領第二次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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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正確答案為 B;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調劑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1 月 30 日可領第二次藥。
先算第一次30日份藥的給藥期間:1月5日領第一次藥,30日份通常涵蓋1月5日至2月3日,故上次給藥期間屆滿日為2月3日。依現行規定,再次調劑須在屆滿前10日內,故第二次最早可於1月25日領取,因此1月30日可以領第二次藥。第三次則要等第二次30日份期間將屆滿前10日內始得領取,若第二次於1月30日領,30日份通常至2月28日屆滿,故第三次最早約為2月19日,2月4日尚不得領第三次藥。
逐選項分析
A✕
錯。第二次領藥最早日應以第一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計算。第一次於1月5日領30日份,至2月3日屆滿,故最早約為1月25日,不是1月20日。
B✓ 正確
對。因第二次最早可於1月25日領取,1月30日已落在合法再次調劑期間內,因此可領第二次藥。
C✕
錯。第三次領藥最後期限不是單純回推固定日期。依現行規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至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且第三次能否於某日領取,要看第二次實際領藥日與其30日給藥期間何時屆滿。若第二次於1月30日領,第三次最早約2月19日,末次用藥末日約3月20日,題目所稱2月25日為最後期限並不正確。
D✕
錯。第三次領藥須在第二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始得調劑。若第二次於最早可領日1月25日領,第二次30日份約至2月23日屆滿,第三次最早約2月14日;若第二次於1月30日領,第三次更要到2月19日左右。故2月4日不可領第三次藥。
本題最大陷阱有二:第一,很多舊題或舊法會寫成「屆滿前7日內」,現行已改為「前10日內」;第二,慢箋的有效期間與第三次領藥判斷,不能只背『總量90日』,仍須回到各次實際領藥日去算下一次可調劑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