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藥師(二)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115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B召開會議,應邀請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至少二人出席
C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列席會議表示意見正確答案
D會議議程及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應於開會前一日前對外公開
C正確答案
依規定,健保藥物給付共同擬訂會議討論特定藥物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列席表示意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規定,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列席會議表示意見,以利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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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規定,健保藥物給付共同擬訂會議討論特定藥物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列席表示意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藥師公會全聯會代表為一人、會議資料應於七日前公開。僅選項C符合法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共同擬訂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而非每季。
B✕ 陷阱
藥界代表共二人,其中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為「一人」,而非至少二人。
C✓ 正確
依規定,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時,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列席會議表示意見,以利充分討論。
D✕ 陷阱
會議議程及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應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而非前一日。
關鍵知識表
| 項目 | 法規內容 |
|---|
| 會議召開頻率 | 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
| 藥師公會全聯會代表 | 一人 |
| 特定藥物討論 | 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列席表示意見 |
| 會議資料公開時限 | 開會七日前 |
健保藥物給付會議的程序規定,考點在「誰能列席發言」。藥物提供者(藥廠)雖然有利益關係,但法規明定「得邀請列席表示意見」,讓決策過程兼顧專業與公平。考生容易誤以為廠商不能參與,或混淆「列席」與「投票權」的差別。關鍵判斷:列席≠表決權,藥廠可以說明但不能投票,這是利益迴避與資訊透明的平衡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