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2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正確答案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6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C正確答案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為什麼答案是 C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得申請收回土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記憶收回權的法定條件:屆滿3年未開始使用、未依原定事業使用、使用未滿5年不繼續使用。選項C完全符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應為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選項誤植為2年。
B✕
此為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而非申請收回土地之要件。
C✓ 正確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得申請收回土地。
D✕ 陷阱
應為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選項誤植為6年。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土地收回權要件 | 1. 屆滿3年未開始使用。2. 未依原定事業使用。3. 使用未滿5年不繼續使用。 |
土地徵收後的收回權是考選部最愛出的陷阱重點。關鍵要記住兩個時間點:「徵收公告起20年內」可以申請,這是請求權時效;但觸發條件是需用土地人「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很多考生會被改成「徵收完成後15年」或「取得所有權後10年」等類似時間點誤導。判斷準則要看兩件事:第一是有沒有依原本的興辦事業目的使用,第二是時效從「徵收公告日」起算而非從補償發放日或所有權移轉日起算。實務上這條是為了防止政府徵收後閒置土地,所以只要確認「目的不符」加上「20年內」就能申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