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109 年度營利事業薪資支出(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B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可核實認定其薪資支出
C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D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限額內(109年度為2,400元),應列為「伙食費」且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只有「超過限額」的部分才須轉列為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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