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9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況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視同贈與?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
B以相當之代價,讓與之財產正確答案
C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D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
B正確答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才視同贈與,若「以相當之代價」則屬一般正常交易,不視同贈與。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必須是「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才以贈與論。若以「相當之代價」讓與,屬一般交易,不視同贈與。本題問「何者不是」,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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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才視同贈與,若「以相當之代價」則屬一般正常交易,不視同贈與。
看到「以相當之代價」就代表是一般正常交易,沒有贈與的意圖與實質,自然不是視同贈與。
逐選項分析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
B✓ 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必須是「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才以贈與論。若以「相當之代價」讓與,屬一般交易,不視同贈與。本題問「何者不是」,故選此項。
C✕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
D✕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無法提出證明者,依法視同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同贈與(以贈與論)常見情形
| 情形 | 課徵標的 | 例外與備註 |
|---|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 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無 |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 其差額部分 | 若為「相當代價」則屬一般交易,非視同贈與 |
|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 其資金 | 若該財產為不動產,則為該不動產 |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 該財產 | 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
考生常將「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與「以相當之代價」混淆。稅法規定視同贈與是為了防堵假買賣真贈與,若代價「相當」,即為正常交易,無須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