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9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居住者申報 108 年度海外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B海外利息所得為 100 萬元不須申報
C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正確答案
D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
C正確答案
海外所得達100萬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且須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大陸地區所得依法視為國內所得。
為什麼答案是 C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必須是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則不適用損失扣除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外所得達100萬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且須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大陸地區所得依法視為國內所得。
記住口訣:「海外損失限同年度」、「100萬(含)以上全數計入」、「大陸所得算國內」,即可秒殺 A、B、D,精準選出 C。
逐選項分析
A✕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B✕ 陷阱
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但若在 100 萬元「以上」(包含 100 萬本數),則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而非不須申報。
C✓ 正確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必須是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則不適用損失扣除規定。
D✕ 陷阱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不屬於「海外所得」範圍(香港及澳門地區所得才算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課稅核心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易錯提醒 |
|---|
| 申報門檻 | 100萬元(含)以上全數計入 | 剛好100萬也要全數計入,非扣除100萬 |
| 損失扣除 | 限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 絕對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 |
| 損失認定 | 須以實際成交價及成本計算並經核實 | 推計所得(無成本證明)不適用損失扣除 |
| 地區界定 | 大陸所得視為國內所得;港澳屬海外所得 | 大陸所得併入一般綜所稅,非基本稅額 |
本題有兩個經典陷阱:第一是「地理直覺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大陸地區在境外即屬海外所得,但在我國稅法上大陸所得視為國內所得;第二是「數字邊界陷阱」,100萬是「以上(含本數)全數計入」,剛好100萬必須申報,且不能先扣掉100萬再計入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