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9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A以零計入正確答案
B虧損 16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C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64 萬元
D虧損 52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A正確答案
107年後取得之房地合一新制標的,其交易所得應分開計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公司107年購入、108年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課徵範圍,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應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故以零計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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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7年後取得之房地合一新制標的,其交易所得應分開計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07.1.1後取得房地→房地合一2.0分開計稅,營所稅課稅所得以零計入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公司107年購入、108年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課徵範圍,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應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故以零計入正確。
B✕ 陷阱
6800-6500-136-(180-36?)之舊制試算陷阱。但本題為房地合一新制標的,根本不適用併入營所額計算損益的方式,此選項混淆新舊制。
C✕ 陷阱
若用舊制且未扣除仲介費可能得此數,但房地合一新制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此選項錯誤。
D✕ 陷阱
將土地漲價總數額180萬再扣除後得出之舊制試算,同樣不適用於房地合一新制之標的。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課稅新舊制比較
| 取得時點 | 適用制度 | 課稅方式 | 土地交易所得 |
|---|
| 104.12.31前取得 | 舊制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 |
| 105.1.1~106.12.31 | 房地合一1.0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不併入營所額 |
| 107.1.1以後取得 | 房地合一(本題)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不併入營所額,以零計入 |
考生看到仲介費136萬、土增稅36萬等數字,很容易掉入「算損益」陷阱去湊B、C、D答案。關鍵在先判斷適用制度:107年取得屬房地合一新制,直接「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計入營所額,所有帳面計算對營所額的影響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