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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013單選題

A 企業工會與其雇主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因雇主之協商代表對於部分條文屢次藉故拖延不談,A 工會得為下列何項救濟?

A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正確答案
B依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
C依勞動事件法請求假處分
D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告罷工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雇主協商代表無正當理由拖延協商,違反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工會可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為什麼答案是 A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違反者屬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可申請裁決委員會裁決,這是處理誠信協商爭議的正解。

考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考點:勞動調解考點:假處分考點:罷工合法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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