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工會與其雇主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因雇主之協商代表對於部分條文屢次藉故拖延不談,A 工會得為下列何項救濟?
A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正確答案
B依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
C依勞動事件法請求假處分
D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告罷工
答案與詳解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違反者屬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可申請裁決委員會裁決,這是處理誠信協商爭議的正解。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