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檢-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身心障礙組)10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採用直接教學法(Direct Instruction)教導一個新概念時,常使用正例(正確的例子) 與反例(不正確的例子)的呈現讓學生了解類別概念(如圓形與紅色等)。下列哪一選項 較符合直接教學法選擇上述範例的原則? 甲、應該使用充足的範例 乙、在使用正例時,應該提供差異較大的多元範例 丙、在使用反例時,應該提供差異較大的多元範例 丁、應該先使用正例作說明及練習,然後再使用反例
A正確答案
直接教學法教概念時,正例要多樣化(差異大)幫助類化,反例要相似化(差異小)幫助辨別,且範例數量要充足。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正確:充足範例確保學生充分理解概念。乙正確:正例應提供差異較大的多元範例,讓學生學會概念的本質特徵,而非被非關鍵特徵綁架(例如教「圓形」時,大小、顏色、材質都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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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接教學法教概念時,正例要多樣化(差異大)幫助類化,反例要相似化(差異小)幫助辨別,且範例數量要充足。
口訣:正例求『廣』,反例求『近』。正例差異大→學會概念本質;反例差異小→學會邊界辨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正確:充足範例確保學生充分理解概念。乙正確:正例應提供差異較大的多元範例,讓學生學會概念的本質特徵,而非被非關鍵特徵綁架(例如教「圓形」時,大小、顏色、材質都要變)。
B✕ 陷阱
丙錯誤是陷阱!反例應提供與正例「差異較小」的範例(接近邊界的例子),才能幫助學生辨別關鍵特徵。若反例差異太大,學生無法學會區辨。
C✕
丁的敘述過於僵化。直接教學法中,正反例的呈現順序並非絕對「先正後反」,實務上常交錯呈現以增強對比效果,幫助學生更快建立概念邊界。
D✕
丙錯誤(反例應差異小而非差異大),丁的順序說法也過於絕對,兩者皆非直接教學法的核心原則。
直接教學法:正例與反例的選擇原則
| 原則 | 正例(正確例子) | 反例(錯誤例子) | 教學目的 |
|---|
| 範例數量 | 充足 | 充足 | 確保概念理解完整 |
| 範例差異度 | 差異大(多元) | 差異小(相似) | 正例→類化;反例→辨別 |
| 關鍵特徵 | 涵蓋所有關鍵特徵 | 缺少至少一個關鍵特徵 | 建立概念邊界 |
| 非關鍵特徵 | 盡量變化 | 盡量與正例相似 | 排除表面線索干擾 |
考生直覺認為「正反例都要多元多樣」,但直接教學法的核心邏輯是:正例要多樣(學會概念可以長什麼樣),反例要相似(學會概念不能長什麼樣)。把反例也出成差異很大的例子,學生根本學不會辨別邊界,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觀念翻轉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