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轉業從事農耕,於民國103 年 12 月 5 日向乙承租耕地,首次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租金如何計算?
A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B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千分之二百五十
C不得超過法定地價年息百分之八
D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限制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89年1月26日後新訂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土地法相關規定,租金由雙方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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