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甲、乙持分各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甲將其協議分管範圍出租與丁,丁於租地上建有房屋,嗣後甲欲出售其持分土地,應以何人之優先購買權為優先?
A承租人丁優先正確答案
B共有人乙、丙二人優先,但應按其持分比率共同承購
C共有人乙、丙二人優先,二人爭購時,以持分大之共有人丙為優先
D乙、丙或丁具相同優先權,其次序視其登記之先後而定
答案與詳解
依實務見解,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僅具債權效力之共有人優先承購權,故承租人丁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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