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 A 地,甲、乙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三、四分之一。甲未經乙的同意而將 A 地出租與丙,丙建有 B 屋,嗣甲又未經乙與丙的同意出賣甲自己的四分之三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未經乙的同意而將 A 地出租與丙,違反法律規定
B甲未經乙的同意出賣四分之三應有部分,違反法律規定
C甲出賣四分之三應有部分,丙並無先買權,因為甲出賣的客體為應有部分,而非具體的 A 地
D甲出賣四分之三應有部分,乙、丙均得主張先買權,丙的先買權優先於乙的先買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丙依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2 項及實務見解,基地承租人之先買權優先於共有人之先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