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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441單選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處分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得他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
B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以同樣條件行使債權效力之先買權
C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以同樣條件行使物權效力之先買權
D基於目的性限縮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丙不得行使先買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時,其他共有人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乃目的性限縮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先買權立法目的在「簡化共有關係、減少共有人數」。若買方已是原共有人,共有人數未增加,無須保護,故目的性限縮,丙不得行使先買權。實務見解一致。

考點: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考點:先買權效力性質考點:先買權適用對象考點:目的性限縮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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