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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444單選題

甲將 A 地出租給乙蓋 B 屋,約定租賃期間 25 年,租約未經公證。契約生效後之第 18 年,乙的 B 屋被強制拍賣而由丙拍定,丙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依現行法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乙之租期逾民法規定的 20 年最長期間,故依法縮短為 20 年
B丙並未取得法定地上權,故不得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C由於已罹於 15 年之時效,故丙不得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D丙得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但甲得為時效抗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租地建屋不受20年租期限制。房屋拍定人雖繼受租賃關係與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因已逾15年時效,地主得合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登記。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繼受乙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該請求權自契約成立起算,至第18年已逾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故丙得請求,而甲得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

考點:租地建屋期限考點:租賃關係繼受考點:抗辯權發生主義考點:時效抗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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