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 A 農業用地,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四分之三,甲、乙訂有分管契約而由乙管理,A 地上的農舍為乙單獨所有。乙的農舍及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被強制拍賣時,甲主張優先承買,有無理由?
A有理由,先買權標的為乙的農舍及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正確答案
B有理由,先買權標的僅為乙就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
C無理由,因為甲、乙就 A 地原已訂有分管契約而由乙管理
D無理由,因為甲優先購買乙就 A 地四分之三應有部分,將造成農舍與 A 地為不同之人所有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他共有人就應有部分出賣有優先承買權;而農舍與其坐落農地不得分離移轉,故優先承買標的應含乙的農舍及A地4分之3應有部分,方符農地農用與一體處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