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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49單選題

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新臺幣1萬元,朋分花用,經丁提出告訴。丁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甲提出告訴,效力及於乙、丙正確答案
B對丙提出告訴,效力及於甲、乙
C對乙提出告訴,效力僅及於甲
D對甲、乙提出告訴,效力不及於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選 A。丙是被害人丁的子女,對丙的竊盜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甲、乙與丁無親屬關係,所犯普通竊盜不是告訴乃論。共犯間訴追條件不一致時,第239條的告訴不可分不能把對甲的告訴擴張到丙。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對甲的陳述足以使機關追查同案的乙,但甲、乙都是非告訴乃論,丙卻因與丁為直系血親而屬相對告訴乃論。訴追條件不一致時,對甲的告訴不會依第239條擴張成對丙的合法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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