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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72單選題

A被B毆打成傷,A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B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A與B私下在談和解,雖消滅時效期限將屆,逕自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直至談判破裂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卻已罹於時效,因B抗辯而遭駁回。關於甲之執行業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於時效消滅前相當期間告知A有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A決定何時起訴
B甲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應對A負損害賠償之責
C如甲自願賠償A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正確答案
DA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甲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律師因懈怠或疏忽致當事人受損害,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其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事實不因事後賠償而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為反向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律師未及時起訴致罹於時效,已構成執行職務之懈怠與疏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事後自願賠償僅屬民事責任之填補,無法倒果為因使其變成「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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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