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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 年第 29 題單選題考點:不法所有意圖考點:法條競合

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意將當日代收之管理費新臺幣5萬元挪為己用,打算下個月領薪水時再偷偷補回。關於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款項,性質上屬於使用侵占,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構成犯罪
B甲代收管理費並挪為己用,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兩罪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C甲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因該罪本質上亦含背信性質,兩罪屬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不另論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正確答案
D甲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客觀要件,然因其事後有補回款項之意,僅對管委會造成暫時性之財產危險,故依法理僅能退而求其次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業務侵佔罪為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兩者屬法條競合,優先適用業務侵佔罪;且挪用金錢縱欲事後歸還,仍具不法所有意圖。

逐選項解析

A甲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款項,性質上屬於使用侵占,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構成犯罪不法所有意圖✕ 易錯陷阱
金錢屬於代替物,甲將代收之管理費挪為己用,已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的所有關係,縱使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實務上仍認其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不屬於無罪的使用侵佔。
B甲代收管理費並挪為己用,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兩罪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法條競合✕ 錯誤
侵佔罪本質上包含背信之性質,兩罪保護法益重疊,屬於「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而非「想像競合」。
C甲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因該罪本質上亦含背信性質,兩罪屬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不另論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正確
D甲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客觀要件,然因其事後有補回款項之意,僅對管委會造成暫時性之財產危險,故依法理僅能退而求其次論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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