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523單選題

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意告知乙願一同自殺,死後可永遠在一起。乙信之,遂承諾願與甲共同赴死,並選定以較不痛苦之燒炭方式自殺。甲隨後便將二人同居房間之門窗細縫塞住,開始點燃木炭,並預備在乙昏迷之後逃離。然而木炭燃燒之煙霧過小,乙意識雖因而略微模糊,卻遲遲尚未昏迷。甲唯恐太慢逃離現場,不得已之下,只好拿出預藏之毒藥餵乙服用,最終乙死於毒藥之毒性,甲則順利即時逃出生還。關於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最終以毒藥殺害乙之方法雖與乙囑託之燒炭方法有所不同,乙之囑託仍屬有效,故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加工自殺罪
B甲將門窗細縫塞住,並點燃木炭之行為,屬於幫助乙自殺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75條第2項之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C甲雖曾告知乙願一同自殺,惟是出於擺脫乙之想法,而非具有謀為同死之決心,故其行為應無適用第275條第4項得免除其刑規定之餘地正確答案
D甲為了盡早逃離現場,不得已餵乙服用毒藥之行為,係避免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應有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正解為C。刑法第275條第3項(舊法或部分學說稱第4項,視版本而定,現行法為第3項)規定「與人謀為同死」者得免除其刑。此要件核心在於行為人須有「真實之同死決意」。甲自始即計畫在乙昏迷後逃離,並無與乙共同死亡之真意,僅係利用乙之輕生念頭加以殺害,故不符合「謀為同死」之要件,無從主張免刑。
載入中…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