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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10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A,甲之分工為取得A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入A家持刀殺害A。犯案前一日,甲將A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現,乃直接翻牆進入A家殺人,乙覬覦A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A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A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B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C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D甲不適用刑法第27條第2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甲僅事實上缺席不等於脫離共同正犯,須有效解除先前參與造成的影響(如取回鑰匙)才算脫離。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題目要選的答案)。共同正犯脫離須切斷先前參與的因果影響。甲已將鑰匙交給乙且未取回,該物理協助仍持續作用,縱使因酒駕被捕而未到場,仍不構成有效脫離,仍須對既遂結果負責。

考點:共同正犯脫離考點:侵入住居共同正犯考點:強盜殺人結合犯考點:共犯中止未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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