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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32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加重詐欺罪?

A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由甲負責架設打電話機房、乙負責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丙則與被害人見面取得騙款
B甲不認識乙、丙,由乙提供新臺幣5000元價金予甲後,甲將個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乙,嗣後乙、丙為詐騙丁,而將仿真古董謊稱真品賣給丁,請丁將價金匯至甲帳戶,乙、丙再從提款機取得現鈔正確答案
C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網路人氣食品商店,為了減少庫存,甲、乙決定更改庫存品之食用有效期限,並指示丙、丁二人負責塗改有效期限,嗣後再以原價販賣予下盤商,藉此取得貨款
D甲出於詐騙乙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乙,謊稱其銀行帳戶已遭法院凍結,須另繳保證金以解凍,甲再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與上當之乙見面,並收取乙交付之「保證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加重詐欺罪須具三人以上共犯詐欺之犯意聯絡;單純賣帳戶者通常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僅以5000元對價交付帳戶,並不認識乙、丙,也不知其詐騙計畫內容,欠缺與乙丙共同詐欺的犯意聯絡,實務多論以幫助詐欺罪(幫助犯),非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考點:三人共同詐欺考點:賣帳戶=幫助犯考點:四人共同詐欺考點:冒用公務員名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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